(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字第09830001510號函辦理,信用合作社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伍仟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參仟萬元以上之呆帳資料應予揭露。)
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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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31日
揭露本社轉銷呆帳資料 單位:新台幣(元)
序號
借戶戶名
身分證字號(法人之統一編號)
呆帳轉銷金額
備註
無資料